(一九九七年三月制定,二○○四年五月修订)
为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灾,应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由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按以下程序及时报告:
1、乡(镇)、林场分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县(市、区)、总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县(市、区)、林场境内发生的林火2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调度力量处理;
3、市境内发生森林火灾4小时未扑灭明火的,应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调度就近的森林消防队伍或请驻军赶赴火场支援;
4、在发生《条例》所规定的“八种”(区内还应包括市级交界和首府附近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火灾时,各地应迅速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也可直接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在飞播林区、大面积工程林等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时,在向当地政府或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也可直接向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报告内容包含: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埸面积、发展趋势、天气现状、受害林种、现场指挥、扑火人数、扑救概况、存在困难和急需的援助等。
三、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当地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森林消防队和群众积极实施扑救,并实行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四、市防火办每月4日前将上月森林火灾月报表报自治区防火办,每月5日由自治区防火办报国家林业局防火办;
五、发生《森林防火条例》所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应在灾后十五天内,按八种火灾报告表的要求填写,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国家林业局防火办。
六、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管理制度,对迟报、瞒报者,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对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的火情,由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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