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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处理暂行办法

来源:大山深处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和监督,推进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效能和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等一系列人事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岗处理作为管理、约束和监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补充,是指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受到处分或因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较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且又不构成违纪违规予以处分的条件,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安排其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接受教育的一种措施。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作出待岗处理决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二章  待岗处理范围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待岗处理:

(一)因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

(二)因业务素质低下,不胜任本职工作,完不成工作目标任务,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三)纪律松弛,无故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等,一个月内累计达五次,或者一个月内无故连续旷工五天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

(四)工作时间不务正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玩牌、下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上网聊天、上网看电影等,一个月内累计达三次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者消极怠工、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一个月内累计达三次的;

(六)在接待工作中,语言粗暴,服务态度差,被群众投诉,累计达三次的;

(七)在工作中,故意谩骂、刁难同事或群众,或故意阻挠、影响同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办事拖拉、推诿,或者违反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被群众投诉,累计达三次的;

(九)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影响他人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搞不团结,拉帮结派,搬弄是非,或者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后果虽不严重,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其它同一情形被单位批评教育不改正,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

 

第三章  确定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事实认定的组织形式:由本单位具体组织,必要时可委托上级部门,根据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日常工作检查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群众评议结果等,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并形成调查记录和调查报告。

第七条  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出现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情形,本单位应予以核实并记录在案,作为调查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待岗处理的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具体待岗时间由单位根据调查认定事实的情节、影响和后果,提出初步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待岗处理的初步意见告知工作人员本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作出待岗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符合规定、手续完备。

第十条  待岗处理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提出待岗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形成报告及填写《 隆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处理呈报审批表 》,一同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核,报县委审批后实施。

(二)科员(含)以下及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提出待岗处理的初步意见,并形成报告及填写

隆安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岗处理呈报审批表 》,一同呈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待岗处理决定由本单位作出,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报县组织或人事部门备案。待岗时间从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待岗期间的管理

(一)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二)本单位负责组织对待岗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关工作管理制度学习以及业务知识培训等。县组织人事部门视工作需要可举办待岗人员培训班,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提高待岗人员自觉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待岗期满后五天内,由县组织或人事邵门负责对待岗人员才或委托其单位对其进行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下文子以解除,同意重新上岗。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经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待岗一个月,如仍屡教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待岗期间,待岗人员改正错误的各方面表现突出,经个人、申请群众测评、组织考核,可以提前解除待岗。但提前时间不得超过原定待岗时间的二分之一。

(五)待岗入员享受原职级工资待遇。不能参加年度评优评先。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当年被待岗处理的,作为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受待岗处理的工作人员,其处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在开展待岗处理工作中,要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借机泄私愤和打击报复等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待岗人员要坚决服从组织的决定,如不服从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待岗人员单位要从关心、爱护同志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细致地做好待岗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促进其转变思想,转变作风,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上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gx053      更新时间:2009/1/6 13: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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