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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野生植物有“保护伞” 违规最高罚5万

来源:大山深处摘于《南国早报》


 广西新闻网记者 谢琳琳

1月15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西制定发布的一部专门规范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政府规章,对广西境内的野生植物保护区的建立以及野生植物的培育、种植、加工、出售、收购、运输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广西野生植物8000多种 缺乏地方性保护法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广西现有野生植物达8000多种,占全国已知种类总量的26.6%,其中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25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63种,占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类总量的31%。其中很多在科学研究和应用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很高的价值:如作为花卉资源的多种金花茶,作物种资源的野大豆、野生稻、野荔枝等,特有、稀有植物如元宝山冷杉、资源冷杉、广西青梅、银杉,热带珍贵特种用材如蚬木、金丝李、望天树等。

国务院于1996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于广西一直没有制定与该《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极大地制约着广西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依法开展,全区野生植物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区内外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致使非法经营、人为毁坏野生植物的行为频频发生。有些不法分子以人工培育、种植、加工野生植物为名,行乱收购、乱采挖之实,直接导致许多珍稀野生植物数量急剧下降,甚至濒临灭绝;一些边远山区群众在日常生产活动中,常常把未发现其经济价值的珍稀野生植物任意砍掉。

《办法》出台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广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广西野生植物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入了有章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保护野生植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据介绍,《办法》规定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破坏野生植物最高可罚5万元

《办法》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办法》规定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不得擅自考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对外国人在广西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外国人进行野外考察前,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gx053      更新时间:2009/1/16 11: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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