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保护好隆安县龙虎山丰富的自然资源,对保持生态平衡,进行科研,发展经济,造福人民,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加强龙虎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效地进行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和《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安县龙虎山自然保护区的所有权属于隆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所负责管理事宜。
第三条 龙虎山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水流、矿藏、野生动植物、水生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
保护区内的药用植物、花木、石林、洞穴钟乳石和一切动植物等自然生态和自然环境,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滥窃或破坏。
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建房、搭棚、挖沟、修路、禁止爆破、建坟、采石、取土以及其他损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保护区内要严格封山育林,搞好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和防治污染工作,切实保护各种植被,促进动植物的生长、繁衍。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论权属归谁,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扶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禁止以各种方式到保护区狩猎和捕捞水族动物。
禁止在保护区内垦荒、铲草、放牧。
禁止在保护区内野炊、烧炭、熏烟、呜放鞭炮、播放高音喇叭等各种人为污染。
第五条 凡需在隆安县龙虎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的单位,必须向隆安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具体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凡对隆安县龙虎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隆安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安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