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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新规今日实施 新推出多项便民措施

来源:大山深处摘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081001/newgx48e2f099-1691576.shtml


作者: 阳颜 蒋川辉

今日起,机动车登记新规正式开始实施,新规简化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各种办理程序,对一些法律责任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并增加了一些便民措施,使机动车管理更加人性化,大大提高了行政效能。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交警支队,请相关负责人详细解释了新规。

    登记注册缩短3日

    市交警支队表示,新规最可喜的变化,是明确缩短了机动车相关手续办理时限。比如机动车的登记注册,对有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时限由原来的 5日缩短为 2日。另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取消了事前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要求,规定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也由 15日缩短为 1日。

    并且,新规还取消了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审批程序。有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只需要在变更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就可以了。

    另外,新规还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新规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允许机动车所有人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自己的号牌号码的需求。并且还精简了业务岗位,设立“一窗式”服务,让大家少跑路,更快更简单办完事情。

    明晰了法律责任

    市交警支队表示,目前由于经常会发生拿虚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事情,且伪造证件和材料的手段不断翻新,经常给窗口民警造成困难。新规为此增加了“申请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此外,还明确了申请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转移登记前的法定义务,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由禁止性规定调整为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此外,新规还增加了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交通法》没设定处罚但常见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设定了处罚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和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粘贴反光标识的;改变车身颜色和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行为,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同时,对车辆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尤其值得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取消了用《居民户口簿》作为居民的身份证明,明确了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并且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可以使用的身份证明都有了明确规定。

    新推出不少便民措施

    新规出台了不少措施和办法,在这里,我们选取了一些跟大家关系比较密切,涉及范围广的便民措施办法给大家说一说。

    1.明确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规定条件具备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部分地市车辆管理所的业务。

    2.对出示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 5日缩短为 2日。

    3.取消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前的事先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4.明确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进一步方便群众。

    5.属于夫妻双方申请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将《结婚证》作为共同所有的证明。

    6.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而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限由 3日减为 1日。

    7.取消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事前核对机动车纸质档案的要求,规定车管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由 15日缩短为 1日。

    8.增加注册登记前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科研和定型试验等原因或者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规定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或者车辆购买地的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取消机动车销售前申领临时行使车号牌须提交来历凭证的规定。

    9.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10.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以提交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

    11.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自己的号牌号码的需求。一是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报废后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的规定扩大至因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等原因办结注销登记的,也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二是增加因办理转移登记时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重新启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规定。

    12.改进机动车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13.增加因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被依法撤销等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定。

    14.增加办理机动车质押业务的规定,明确办理该业务应当提交的资料和具体办理程序,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

    15.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编辑:gx053      更新时间:2008/10/1 2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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