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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政策及绩效工资问题咨询

来源:大山深处摘于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80/n726508/5190327.html


来信:兰兰

来信时间:2009-04-02 19:44:28

来信内容:

    公务员的阳光津贴已经发放一年多了,但事业单位的工资仍然依旧。这形成了很大的收入差距。全额事业单位将要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的月工资竟然比不上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或者行政工勤人员。请问对上级制定这样的政策有何评论呢?这样的状况就这样维持下去吗?特别是现在不少县局机关抽调一些事业编制人员到机关工作,同一办公室,做同样的工种,月工资收入竟然只有公务员编制的1/3—1/2。另外对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是什么样的?为什么有的可以参照有的不行呢?这一项涉及到这么多人的政策能不能多一点政务公开说明呢?

人事局答复时间:2009-04-09 16:13:34

人事局答复内容:

兰兰同志:
  你好。感想你对人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对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工资问题

  2006年7月,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都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项构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项构成,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是全国统一的,而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制定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

  2007年我市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3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央有关部委对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要求,我区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津贴补贴分步进行规范。”“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规定,规范了公务员津贴补贴,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需待上级出台政策后,我们才能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执行。

  当前社会上将规范后的公务员工资性收入简称为“阳光工资”,需要说明的是,“阳光工资” 不仅仅只是规范后的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时事业单位也进行了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规范,也称为“阳光工资”,只是绩效工资部分需待中央和自治区出台政策后再具体组织实施而已。所谓的“阳光工资”仅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公开的一种说法。

  目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第一步首先规范七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地区性津贴补贴,使各级政府不同部门的相同职级公务员之间实现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的统一,这是我国深入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区别于规范前各部门、各地区因实际工作需要出台和执行津贴补贴的不同标准、不同范围、不同发放办法,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重在统一发放范围和执行标准,并非提高现行公务员福利待遇。第二步即推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最终实现法制化、公开化。

  2、关于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资格条件的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18号)也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自治区及首府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的授权。公共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督、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为了做好申报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于2006年10月8日印发了《关于上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发[2006]71号)等文件,规范了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文件中均明确规定: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3、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批权限的问题

  中发[2006]9号文件明确:“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2006]18号)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和人员登记办法》也就参照管理的审批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编辑:gx053      更新时间:2009/4/10 2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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